留置权具有什么特性?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 法定性: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这意味着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产生的,而是直接由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当然享有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依法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 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留置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个部分,债权的各个部分也受留置物全部的担保。只要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即使债权部分受清偿,留置权人仍可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债权能够得到足额的清偿。 从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是指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主债权无效,留置权也无效;主债权转让,留置权原则上也随之转让。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享有的留置权,就是从属于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支付加工费这一主债权的。 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当留置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应当作为代位物,继续担保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一特性保障了债权人在留置物发生意外情况时,其债权仍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