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是否能对抗留置权?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两个留置权。我不清楚在法律上,一个留置权能不能对抗另一个留置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判断谁更有优先性,也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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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情况下,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留置权的情况比较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这里并没有直接规定留置权之间的对抗问题。 在司法实践和学理探讨中,如果出现同一动产上有多个留置权的情形,通常会根据留置权设立的先后顺序、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和增值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一般认为,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留置权。因为先成立的留置权人可能为了保管留置物付出了更多的成本和精力,并且先成立的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控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如果后成立的留置权人对留置物进行了重大的增值行为,使得留置物的价值大幅提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让后成立的留置权在一定范围内优先受偿,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总之,留置权之间的对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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