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否可以并存?
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一批货物先后被不同情况涉及留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针对同一批货物,留置权能不能并存。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留置权有没有并存的可能性,这对我处理这批货物的后续问题很关键,想弄明白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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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留置权能否并存,我国《民法典》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能否并存多个留置权。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一般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留置权是可以并存的。 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如果多个债权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先后合法占有同一动产,并且都符合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就可能出现留置权并存的情况。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修理,乙因甲未支付修理费而留置该汽车;之后甲又欠丙运输费,丙在运输该汽车过程中因甲未支付费用而对汽车进行留置。这里乙和丙就可能分别基于修理合同和运输合同关系,在满足留置权成立条件时,形成留置权并存。 不过,当留置权并存时,就会涉及受偿顺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占有动产的先后顺序等因素来确定受偿顺序。一般是先占有人的留置权优先于后占有人的留置权受偿,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先合法占有动产的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所以,虽然留置权存在并存的可能,但最终权益的实现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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