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优先于哪些权利受偿?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受偿顺序上,留置权比哪些权利更优先。比如和抵押权、质权相比,还有其他普通债权等,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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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中,留置权具有一定的优先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当一个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排在第一位。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之后又将汽车交给丙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无法偿还债务,丙就可以优先于乙就该汽车的变现价值受偿。 其次,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是指没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当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其中一个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时,该债权人可以就留置财产优先获得清偿,剩余部分才用于偿还其他普通债权。比如,A公司欠B公司货款(普通债权),同时A公司将一批货物交给C公司保管,因未支付保管费,C公司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在处理A公司的财产时,C公司可以先就留置的货物变现受偿,B公司只能在C公司受偿后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清偿。 综上所述,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以及普通债权受偿。这是为了保障留置权人因对留置财产付出劳动或费用而应有的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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