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抵押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先从抵押物的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中获得清偿。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抵押权可能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如果抵押物被合法转让,而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原抵押权人就可能无法对该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这是抵押财产;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其次,如果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会受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再者,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是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这是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如果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比如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抵押合同无效等情况,那么抵押权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