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优先?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破产的事务,对抵押权在破产程序里的地位不太清楚。想知道在企业破产时,有抵押的债权是不是肯定比其他债权先得到偿还,还是会有其他情况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性,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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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目的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通过行使抵押权,优先从抵押物的价值中获得清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破产法》第109条也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过,在破产程序中情况较为复杂,抵押权的优先性并非绝对。一方面,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通常具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优先于抵押权得到清偿。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还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也会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性。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能受偿,抵押权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也需要申报,若抵押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导致其抵押权的优先性受到限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总之,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性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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