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抵押的经济事务,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太清楚。想了解在实际情况中,比如债务人还不上钱,或者抵押人出现各种状况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到底体现在哪些地方,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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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抵押权人相比于其他一些人,能够优先从抵押物那里获得清偿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打个比方,假如一个债务人欠了好多人的钱,其中一部分人有抵押权,一部分是普通债权人,当这个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还清所有债务时,有抵押权的人可以先从抵押物中拿到钱来还债。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次,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即便抵押物被法院查封要进行执行程序了,抵押权人依然有权利先从抵押物中得到清偿。 再者,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这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通俗讲就是可以不受到抵押人其他债权的干扰,直接从抵押物中拿到钱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最后,当存在多个抵押权时,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这是按照抵押权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先设立抵押权的人的利益。 相关概念: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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