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法定的情形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相关的问题。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里,哪些情况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法定情形,这样在实际操作中能更好地把握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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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是留置权的一般性规定。 在运输合同中,《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货主没有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通过合法途径处理货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保管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你将物品交给保管公司保管,到期却不支付保管费用,保管公司就有权留置你的物品。 在承揽合同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你找裁缝做衣服,做完后不支付加工费用,裁缝就可以留置做好的衣服。 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些规定确保了留置权的行使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会过度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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