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属于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属于留置权:
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就是说,这种占有必须有合法依据,像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按约定占有寄存人的物品;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如果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比如偷抢等占有他人动产,那就不构成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这就是说,债务人还钱的期限到了,如果债务还没到该履行的期限,债权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比如约定好三个月后还钱,在这三个月内即便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留置。
然后,动产与债权要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比如在加工承揽合同里,定作人没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因为原材料与报酬请求权都基于加工承揽这个法律关系。企业之间进行留置时,不受这个限制,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即使动产与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能留置。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比如合同里明确约定某些物品不能留置,那就得按照约定执行。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些条件,才符合留置权的情况,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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