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适用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具体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使用留置权的。想了解一下,在日常的合同交易或者其他民事活动中,到底哪些场景、哪些物品或者基于什么规定是不适用留置权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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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过,存在一些情形是不适用留置权的。 首先,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适用留置权。如果双方在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中明确约定某些动产不能留置,那么就不能对这些动产行使留置权。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留置权的适用。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即使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方也不得留置租赁物,那么出租方就应遵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其次,留置动产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不适用留置权。例如,对救灾物资、救济物资等特殊动产,即使存在可以留置的情形,但基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考量,也不适用留置权。这些物资是用于特定的公共救助目的,若被留置会损害公众利益。像在地震、洪水等灾害发生时,运输救灾物资的承运人不能因未收到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 最后,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性的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些特定的动产或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不适用留置权时,就应遵循该规定。比如邮政企业在投递邮件时,不能因收件人未支付邮费而留置邮件,因为邮件的及时投递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通信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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