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可以成立吗?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涉及留置权的情况,不太清楚留置权到底能不能成立。就是我帮别人保管东西,对方欠了我保管费,现在还没到还钱期限,但我不想把东西给他了,想知道我这种情况能不能成立留置权,想了解成立留置权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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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得有合法的依据,比如基于合同关系。像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合法占有寄存人的动产;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要是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就不能成立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意思是债务履行的期限已经到了,如果债务还没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只有当债务到期了,债务人却还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 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举例来说,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因为保管费没拿到而留置保管的货物,这里保管费债权和货物的占有就属于同一保管法律关系;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没付运费,承运人对托运的货物有留置权,运输货物的占有和运费债权属于同一运输合同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此外,就算满足上述积极条件,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留置权也不能成立。比如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等情况。只有同时满足积极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情形,留置权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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