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适用于哪些情形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简单说就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适用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比如在保管合同里,保管人按约定保管寄存人的物品,这就是合法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合法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如果不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是非法占有,就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过清偿期。只有当债务到了该履行的期限,而债务人却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够对占有的动产行使留置权。要是债务还没到期,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的。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那就是例外情况了 。 最后,动产占有与债权需属同一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和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例如甲给乙加工零件,乙没付加工费,甲就可以留置乙送来加工的零件,因为加工零件和支付加工费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有个特殊规定,依我国民法典,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 另外,留置权还适用于一些具体合同场景: 在保管合同中,当寄存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就享有留置权。 运输合同里,要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有留置权。 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行纪合同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留置权的适用情形,保障了债权人在符合条件时能够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