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因为其中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无过错的那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就明确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法定情形。 首先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比如,在已经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和重婚不同,同居不一定是以夫妻名义,但同样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和情感带来了创伤,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常见的情形之一。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比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辱骂、恐吓等行为,使无过错方的身体和心理都遭受了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通过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法定情形。虐待是指长期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遗弃则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最后,“有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除了前面列举的几种情形外,可能还存在其他严重过错行为。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无过错方也可以根据这个条款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而遭受的精神痛苦进行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要根据过错的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