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指的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借助司法裁判来达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用不真实的借贷关系去打官司,欺骗法院。 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从当事人的行为表现来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比如是亲属、朋友等,并且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实质性的抗辩,很容易就承认了对方的主张,这种情况就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因为在正常的借贷纠纷中,双方往往会对借款的金额、还款情况等存在争议。 其次,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分析。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例如借条的形式不规范、内容不符合常理,或者是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不可信等,都可能暗示这是虚假诉讼。同时,如果借款的交付方式不符合常理,比如大额借款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只有现金交付的说法,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也需要引起注意。 此外,法院还会考虑案件的背景和动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者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是基于真实的借贷纠纷,那么也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总之,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法律也为法院提供了一系列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