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在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起着重要作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 首先是提出申请。劳动者或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上述材料。 接着是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委员会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的进行。 然后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随后是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最后,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