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婚姻协助查询函是什么?


民政局婚姻协助查询函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特定情况下,为了获取相关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向民政局发出的请求协助查询的正式文件。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婚姻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婚姻登记信息也在此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只有特定的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比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这时就可能会通过出具民政局婚姻协助查询函的方式来进行。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民政局婚姻协助查询函一般需要包含查询单位的名称、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并且要加盖查询单位的公章。民政局在收到协助查询函后,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查询条件,会依法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信息。这一制度既保障了个人婚姻登记信息的隐私安全,又满足了特定情况下对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的合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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