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权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特征?

我最近在考虑做一些涉及抵押的业务,但不太清楚抵押权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抵押权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它又有哪些特点呢?这些信息对我判断抵押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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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享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是从属性。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它与所担保的债权紧密相连,具有从属性。也就是说,抵押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主债权如果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抵押权也随之不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丙的房屋抵押担保也就没有意义了。这一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有相关体现,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是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债权的各部受抵押物全部的担保。这意味着,抵押物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灭失,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债权部分清偿、分割或者转让,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整体性,抵押权人仍可以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比如,甲以其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为乙的100万元债权设定抵押,后来甲将该房产分割为两部分分别转让给丙和丁,但乙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乙仍可以就其100万元债权对丙和丁所受让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再者是物上代位性。当抵押物因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等原因而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代位物。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代位物优先受偿。例如,甲以其车辆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后该车辆因交通事故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此时乙的抵押权就及于该赔偿金,乙有权就该赔偿金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后是优先受偿性。这是抵押权的核心特征之一。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比如,甲有多个债权人,乙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丙、丁等是普通债权人。当甲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乙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获得清偿,剩余部分再由丙、丁等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这一规定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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