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简单来说,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是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同样也按照强奸罪来论处。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 首先是犯罪客体,它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进行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比如,女性有权利决定在合适的时间、和合适的对象进行性行为,任何人违背她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是侵犯了这个权利。 其次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让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比如,通过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压制妇女反抗;以伤害妇女及其家人相威胁,使妇女不敢反抗;利用妇女醉酒、昏迷等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等。 然后是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这里要注意,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实行主体,而不是年满十六周岁。 最后是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也就是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却仍然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如果存在一些恶劣情形,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接触说”,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采“插入说”,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相关概念: 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这里就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进行,表现为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等。 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强奸罪里就是特定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强奸罪里就是故意并且有奸淫目的。 既遂:指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