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什么意思?

我在新闻里听到“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这个说法,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什么情况下会有这样的程序,对当事人又意味着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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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项特殊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刑法中的追诉时效问题。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但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要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就需要启动特殊的核准程序,也就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一旦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司法机关就可以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 例如,张三在二十多年前实施了一起严重的暴力犯罪,当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及时发现和追诉。现在案件被重新发现,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张三进行追诉,那么就需要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如果最高检核准了,张三就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审判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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