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被称为什么?
在法律体系中,上位法和下位法是基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划分的。上位法是指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效力等级相对较低的法律。当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时,这种现象被称为“下位法抵触上位法”。
这种抵触违背了法律体系的基本规则和要求。法律体系具有层级性和统一性,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下位法必须依据上位法来制定,并且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这是为了确保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和有效运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的效力等级以及处理法律冲突的原则。该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果下位法抵触上位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关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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