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往来中,了解到有代位权这么个概念。我想知道,如果我要主张代位权,到底可以向哪些对象去主张呢?是只能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吗?还是有其他的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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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对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相对人”就是代位权的主张对象。简单来说,通常情况下是债务人的债务人。 比如,甲欠乙一笔钱到期未还,而丙又欠甲一笔钱也已到期,但甲却不积极向丙追讨欠款,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主张代位权。 不过,并不是所有债务人的债务人都能成为代位权的主张对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作为代位权的主张对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另外,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对多个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对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三人主张代位权,但要以自己的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 总之,代位权的主张对象一般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但要排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对应的相对人。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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