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请求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请求,通俗来讲,是指在财产保险当中,如果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之后,就依法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该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假如张三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损险,某天李四开车不小心撞了张三的车,导致车辆受损。张三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了张三车辆的维修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取得了代位请求权,它可以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向李四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请求权的设立,主要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能确保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不用再耗费精力和时间去和第三者协商赔偿事宜,而是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快速恢复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既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又从第三者那里得到了全额赔偿,这就会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不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通过代位请求权,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避免了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 代位请求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保险公司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只有在支付赔偿之后,才有权行使代位请求权。其次,代位请求的金额以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为限。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在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放弃了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可以相应地扣减保险赔偿金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代位请求的情况,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比如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配合调查等。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