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保护妇女儿童公约是什么?


联合国保护妇女儿童公约主要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79年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它是国际妇女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公约涵盖了广泛的领域,比如在就业方面,禁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在就业机会、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在婚姻家庭领域,保障妇女在婚姻的缔结、解除以及对子女的监护等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依据该公约,各缔约国承担着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的义务,以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确立了儿童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生存权意味着每个儿童都有生存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保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发展权强调要保障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和社会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受保护权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忽视、剥削等伤害;参与权则赋予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缔约国需要根据本国的情况,将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为儿童提供有效的保护。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我国并非直接适用联合国的这些公约,但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业,并且将公约中的一些原则和精神融入到了国内的相关法律中。例如,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际公约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