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和利润率是否算入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计算消费税时,成本和利润率是否算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组成计税价格这个概念,它是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用来计算消费税的一种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并不是简单的商品售价,而是根据相关规定,综合多种因素计算出来的一个价格,基于这个价格来计算消费税税额。 对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自产自用且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就要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就是生产产品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利润则是根据成本和一定的利润率计算得出的,也就是成本×成本利润率。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成本和根据利润率计算出的利润是算入消费税的计算当中的。举个例子,假如生产了一批化妆品用于自己企业的职工福利,没有同类化妆品的销售价格,已知生产这批化妆品的成本是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那么首先计算利润为10000×5% = 500元,组成计税价格 =(10000 + 500)÷(1 - 30%)= 15000元,消费税税额 = 15000×30% = 4500元。 而对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比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是按照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在这种计算方式下,成本和利润率与消费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它只看销售的数量,不考虑产品的成本和利润情况。例如销售了10吨黄酒,每吨黄酒的消费税定额税率是240元,那么消费税应纳税额就是10×240 = 2400元,不管生产这10吨黄酒的成本是多少,利润率是多少,都不影响这个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对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像卷烟、白酒等,既要考虑从价部分,又要考虑从量部分。从价部分的计算和从价定率计征类似,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和利润率是算入其中的;从量部分则按照销售数量计算,与成本和利润率无关。以白酒为例,某酒厂生产并销售白酒,一部分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从价消费税,一部分按照销售的数量计算从量消费税。如果是自产自用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白酒,在计算从价消费税时,就要把成本和根据利润率算出的利润算进组成计税价格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