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属于哪种证据?
我和别人有一些纠纷,当时通话的时候我录了音,想把这个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但我不知道通话录音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能不能被法院认可,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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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通俗来讲,视听资料就是通过声音、影像等形式来记录事件的资料,而通话录音正是以声音形式记录了通话双方的交流内容,所以它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等八种法定证据形式,这表明视听资料具有合法的证据地位。不过,通话录音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录音的取得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非法手段获取。比如,不能在他人住宅内偷偷安装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其次,录音内容要真实、完整,不能经过剪辑、篡改等处理,要能够准确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最后,录音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能够对案件的关键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果通话录音满足了这些条件,那么它就可以在诉讼中作为有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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