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对其中的地役权特别感兴趣。想知道地役权到底有啥特别的法律特征, 这些特征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体现的,又会对相关权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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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具有多方面的法律特征。
首先,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通俗来讲,就是两个不动产的权利人通过商量、签合同,一方让另一方利用自己的不动产来方便对方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这就好比A和B相邻,A为了自己进出更方便,和B约定在B的土地上开辟一条小路供自己通行,这就是基于双方约定设立的地役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其次,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地役权不是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产生,而是在别人的不动产上设定,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实现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提升。比如前面例子中A利用的是B的土地。
再者,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一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简单说,如果A把自己的不动产卖给别人了,这个为A不动产便利而设的地役权也跟着一起转给新的不动产所有人。另一方面,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并且会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另外,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也就是地役权的设定是针对整个需役地和供役地,不会因为需役地或供役地的部分转让等情况而改变地役权的整体状态。
相关概念:
需役地:是指享受地役权便利的不动产。
供役地:是指为他人不动产提供便利的不动产。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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