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效力规定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遇到了地役权这个概念。对它的效力规定不是很明白,想知道地役权到底在哪些方面有效力,它的生效条件是什么,登记又和它的效力有什么关系,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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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让自己的土地使用起来更方便,和另一方协商后在对方土地上设定某些权利。 关于地役权的效力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地役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只要双方签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了,地役权就成立了,而不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乙允许甲在自己土地上通行以方便甲到达自己的土地,合同生效时,甲就拥有了这个地役权。不过,这里有个要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好比刚才例子中,如果甲没有去登记这个地役权,乙把土地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不知道有这个通行的地役权约定,那么甲就不能再依据这个地役权在丙的土地上通行了。 其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也就是说,供役地的主人要遵守合同约定,给地役权人提供便利。 另外,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如果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这些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这是为了保障已经存在的用益物权人的权益。 最后,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般会一并转让,不过如果合同有另外约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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