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需提供什么证据?与相邻关系有何异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和土地使用相关的事情,对其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不太明白。想知道要是涉及地役权纠纷,得准备哪些证据呢?另外,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感觉有点像,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不一样,又有哪些相同的地方呢?就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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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来说地役权需要提供的证据。一般来讲,可能需要能证明地役权存在的书面合同,这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地役权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设立的,合同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比如约定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具体范围、使用时间等内容。 此外,相关的证人证言也可能会用到,如果有其他人见证了地役权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知晓地役权实际行使的情况,他们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据 。还有对需役地和供役地现状的记录,例如照片、录像等,能直观地展示土地的使用情况以及地役权所涉及的相关设施等状态。 接下来讲讲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 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使用关系,保障不动产权利人能正常行使权利,避免纠纷,促进相邻不动产的和谐利用 。 不同点如下: 从权利性质上看,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延伸和限制;而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设立的,属于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范围方面,相邻关系适用范围更广,既包括土地毗邻,也涵盖建筑物的毗邻以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地役权主要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 权利要求程度也有差异,相邻关系是满足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的是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比相邻关系有更大扩展 。 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特征,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 权利发生前提条件,相邻关系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则不一定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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