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法律规定与特点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碰到了地役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地役权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地役权的,它又有哪些特点呢?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方便我理解这个比较专业的法律概念。
展开 view-more
  • #地役权法
  • #法律规定
  • #地役特点
  • #用益物权
  • #不动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方为了让自己的不动产使用起来更方便,和另一方商量好,在对方的不动产上设定一些权利。 从法律规定方面来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里面提到的他人的不动产就是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就是需役地。这意味着,地役权的设立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地役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就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在另一方不动产上享有的这种权利。 其次,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也就是地役权是在别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不是自己的不动产。 再者,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比如为了自己房屋采光好,和相邻土地所有人约定,对方不在一定范围内建造高楼,这就是为了需役地(自己房屋所在土地)的便利。 另外,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体现在几个方面,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会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简单讲,地役权和需役地紧密相连,不能单独脱离需役地进行处置。 最后,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相关概念: 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需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了其便利而设立地役权。 供役地:他人的不动产,供需役地人按照约定使用。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