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具体有哪些呢?
我家在农 村,最近想了解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事儿。听说它有一些特定的特点,像主体、用途等方面都有限制,我不太清楚具体都有啥特点,也不知道这些特点在实际生活中是怎么体现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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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
**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农民集体成员。这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属性所确定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比如城市居民一般不能在农村获得宅基地来建房居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用途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就是说,不能将宅基地用于非居住类的建设,比如不能在宅基地上建造工厂用于生产经营。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其基本功能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例如,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面积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比如某省规定,在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没有期限限制**:当前法律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农民可以长期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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