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有什么限制?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益的事情,对其中地役权期限不太明白。想知道地役权期限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限制的,是完全由双方随意约定,还是有什么具体要求和范围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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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期限是有相应限制的。通俗来讲,地役权就是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方便,依照合同约定去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首先,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商量确定地役权存在的时间长度。 但是,这种约定有一个重要限制,那就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这是因为地役权是基于这些用益物权而设立的一种附属权利,不能超越主权利的剩余有效时间。比如,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剩20年,那么基于这块土地设立的地役权期限就不能超过这20年,超出的部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就是关于地役权期限限制的法律依据。 如果在实际中,土地所有权人本身就享有或者负担着地役权,当他再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会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相关概念: 地役权: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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