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产生的时间是何时?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关于土地使用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其中地役权产生的时间不太明白。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比如我和邻居就土地使用问题签订了地役权合同,这个地役权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生效产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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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产生的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生效时。通俗来讲,地役权就是你利用他人的土地,来让自己的土地能更好地被使用或经营的一种权利,这需要存在两块属于不同人的土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表明了地役权基于合同约定产生,自合同生效就设立了。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约定乙允许甲从自己的土地上通行,以方便甲进出自己的土地,那么当这份合同生效时,甲就取得了地役权。 另外,虽然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就是如果没有登记,当出现一个不知道这个地役权存在的善意第三人时,地役权人可能无法主张地役权。 关于地役权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说如果在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期限不能超过这些用益物权剩下的时间。 相关概念: 地役权: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供役地:他人提供给地役权人使用的不动产 需役地:地役权人自己的不动产 善意第三人:不知道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且无过错而信赖该法律关系不存在,并基于此信赖做出一定行为的人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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