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地役权抵押在何时设立?
我最近在研究《民法典》里关于地役权抵押的内容,对其设立时间不太明白。我想了解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比如涉及土地使用相关事务时,地役权抵押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是正式设立了,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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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通俗来讲,就是当双方就设立地役权这件事达成一致,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开始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地役权抵押就设立了。 地役权呢,简单说就是一方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例如,A村的农田灌溉需要通过B村的土地铺设水管,A村和B村签订地役权合同,此时地役权就设立了。 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一旦出现一个不知道这个地役权存在的善意第三方,并且第三方的权利和地役权有冲突,那么地役权人可能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另外,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是为了保证地役权的存在不会超出相关土地权益本身的期限范围。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相关概念: 地役权:一方当事人在合法利用他人的土地资源进行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以两个属于不同所有权主体的土地为前提条件。 善意第三人:指在有关经济业务关系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情况而进行了相应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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