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假释的法律后果有多种情况。 首先是积极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遗漏罪,也没有违法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会公开予以宣告。简单来说,就是在考验期规规矩矩,考验期满就相当于刑罚执行完了。 然后是消极后果。 一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就是要把新罪的刑罚和之前没执行完的刑罚合在一起重新决定要执行的刑罚。 二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把漏罪的刑罚和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理,同时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是违反规定但未构成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意思是虽然没犯新罪,但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也要被收监继续执行没执行完的刑期。 另外,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要对新罪进行处理,决定执行的刑罚。并且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相关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