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满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还有之前没判决的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且会公开予以宣告。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法律层面上,原判的刑事处罚视为已经完成了。 其次,要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简单说就是把之前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判处的刑罚,按照一定规则合并起来执行。 再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另外,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后,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相关概念: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