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然而,并非所有的借贷合同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以下几种类型的借贷合同通常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是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合同。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贩毒、吸毒、制假贩假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那么这样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因为法律不能保护基于非法目的而产生的交易,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 其次,高利贷合同部分不受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如果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3%,那么四倍就是12%,如果约定的年利率超过12%,超出的部分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这是为了防止出借人利用高利息剥削借款人,保障借贷关系的公平合理。 再者,违背真实意愿的借贷合同也不受保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比如,通过威胁、欺骗等方式让对方签订借贷合同,这种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还有,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也不受法律保护。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从事借贷融资等金融业务。不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借贷主体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不受保护。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显然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