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最近在处理一些买卖相关的事务,涉及到买卖合同里买受人的义务问题。不太清楚从法律层面讲,买受人到底都要履行哪些主要义务。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下,买受人在买卖合同里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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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义务:首先是支付价款的义务。价款可以理解为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受人的核心义务。买受人要依据合同确定的数额、时间以及地点来支付价款,同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要是合同里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得依据法律规定并参考交易习惯来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就明确了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关键义务。 其次是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当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凭证时,买受人有义务及时接收。不过,如果因为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要是买受人这么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出卖人承担。 最后是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接收标的物后,在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内,要按照正常程序尽快对标的物进行检查。要是发现存在应由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瑕疵,需要妥善保管好标的物,并马上将瑕疵情况通知出卖人。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在这个期限内把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告知出卖人,要是没有及时通知,就会被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都没有通知出卖人,同样会被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那就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而不是这二年的规定。此外,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就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等条款对这些内容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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