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哪些法条?
我对刑事诉讼法比较关注,听说有新增加的法条,但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我想知道新增加的法条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对实际的刑事诉讼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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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会对其进行修订从而增加新的法条。 2018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内容。例如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相关的法条。缺席审判通俗来讲,就是在被告人不在法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这是为了应对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程序的增设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它有利于加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另外,还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的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等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这些规定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中,该制度的增设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表现的肯定。 这些新增加的法条都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新需求,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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