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通则不包括哪些内容?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监护人通则相关内容,但不太清楚它不包括的部分。我想确切知道哪些内容是不在监护人通则涵盖范围内的,这样能更好地理解这部分法律知识,避免和其他相关法律概念混淆,希望有人能详细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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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监护人通则不包括哪些内容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监护人通则。监护人通则其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它主要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关系的终止等方面做了规定。 那么,监护人通则不包括的内容有很多。比如,它不包括一些特定主体的监护细节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监护,虽然通则规定了一般的监护原则,但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特定场景下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就不在监护人通则里详细规定。这部分内容更多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来明确。 还有,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除了通则里的基本规定外,涉及到精神病院等专业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的监护义务,也不在监护人通则涵盖范围内,而是由专门的医疗卫生相关法规来规范。 此外,监护人通则也不包括监护争议解决的具体程序细节。通则只是规定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但像申请的具体流程、法院审理的具体步骤等,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来规定的。 另外,关于监护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通则没有详细规定赔偿的计算方式、责任的分担比例等,这些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条款来确定。总之,监护人通则是一个基础性的规定,其他很多具体内容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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