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不包括什么?
我在一家企业工作,涉及到一些商业信息。我想知道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里不包括什么内容,因为我不太清楚公司的某些信息到底算不算商业秘密,担心自己在处理这些信息时违反规定,所以想了解清楚法定条件的排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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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简单来说,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那么其不包括的内容有很多。 首先,不包括已公开的信息。如果某一信息已经通过公开渠道,比如书籍、网络、媒体等为公众普遍知晓,那它就不具备秘密性,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例如,一些常见的行业通用知识和技术,这些信息大家都能轻易获取,就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 其次,不包括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必须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一个信息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没有任何实际作用,不能产生经济效益,即便它是保密的,也不属于商业秘密。比如企业内部一些无关紧要的闲聊记录等。 最后,不包括权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如果权利人没有对相关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没有设置访问权限等,那么该信息也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因为法律要求权利人自己要先有保护意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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