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申请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撤销离婚申请是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后,在离婚冷静期内改变想法,决定不离婚而采取的一种行为。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撤销离婚申请所需的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来说,首先要确定还处于离婚冷静期内。这个期限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开始计算,为期三十天。在这个期间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申请撤销。 然后,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像身份证、户口本等,这些是证明你身份的重要凭证。同时,别忘了带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这是你之前申请离婚登记的证明。 接着,要前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你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表明你撤回离婚申请的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你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进行核实。如果确认无误,就会发给你《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这意味着你的离婚申请已经成功撤销。并且,婚姻登记机关会将相关的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此外,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按照法律规定,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总之,撤销离婚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准确无误,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撤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