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应该在哪个部门进行?
我之前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听说要去做工伤鉴定,但是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办理。我就想了解下,鉴定工伤具体是在哪个部门进行呢?需要准备些什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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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主要涉及两个重要环节,分别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它们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首先是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指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职工受了工伤,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如果单位不管,职工自己或者亲属等也能去申请。 其次是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也就是说,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如果需要确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情况,就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委员会一般由当地的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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