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不太确定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呢?我希望能有个明确的答案,这样心里也有底,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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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了解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一名工厂工人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导致手部受伤,这种情况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等。比如,一名销售人员在下班后整理当天的销售资料时,不小心被掉落的文件砸伤,就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例如,一名保安在工作期间制止小偷行窃时,被小偷打伤,就属于这种情形。


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要经过专门的诊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诊断。比如,一名煤矿工人长期在井下工作,患上了尘肺病,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后,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例如,一名业务员被公司派往外地出差,在洽谈业务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就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比如,一名职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职工本人无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例如,一名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就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体现了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的保护。比如,一名职工在参加抗洪救灾活动中受伤,就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总之,工伤认定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者在遭遇可能属于工伤的情况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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