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该怎么办?

我名下有个企业,现在严重亏损,欠了很多到期债务根本还不上。每天债主都上门催债,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有什么解决办法,怎样处理才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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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企业法人出现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这是一个较为复杂且严峻的法律问题。不过,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指的是企业法人在债务到期时,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资产来偿还债务。这里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而“严重亏损”通常意味着企业的支出远远超过收入,资产已经无法覆盖负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当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破产重整。 破产清算,简单来讲,就是将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变卖,按照一定的顺序来偿还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当破产程序结束后,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债务也随之终结。 破产重整则是给企业一个重生的机会。企业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制定重整计划,调整债务结构、改善经营管理等。通过重整,企业有可能恢复盈利能力,继续经营下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此外,如果企业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还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也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比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少债务金额等。这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总之,当企业法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和债权人都应该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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