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扣除什么时候填报?
我不太清楚专项扣除的填报时间。我有一些符合专项扣除的项目,比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但是不知道该在什么时候去填报这些扣除信息,怕错过了时间影响扣除。想了解下填报时间有没有具体规定,是每年固定时间,还是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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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扣除填报时间是有相关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为了减轻我们的纳税负担,针对一些特定的生活支出,比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的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纳税人可以在以下时间进行专项扣除填报。首先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在取得所得时没有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单位会在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例如,你在3月份才满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条件,那么你可以在3月及以后月份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单位在发放工资时进行扣除。 其次,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新单位可以重新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新单位发放工资时享受扣除。 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另外,对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因为大病医疗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准确确定具体的扣除金额。 所以,纳税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专项扣除信息,这样才能及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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