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间出远门忘记请假该怎么办?
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期间,之前有事出远门结果忘记请假了,我很担心会有不好的后果,想知道这种情况会面临什么处理,我又该怎么做来弥补,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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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人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出远门忘记请假,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执行机关可能会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执行机关可能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也就是让其写一份检讨书,保证以后不再犯。如果情节严重,执行机关有权取消监视居住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比如,多次忘记请假出远门,或者因为出远门给案件的侦查、审理等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阻碍,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要是不小心出远门忘记请假了,应该第一时间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情况,诚恳地说明忘记请假的原因,表达自己并非故意违反规定,争取执行机关的谅解。同时,要积极配合执行机关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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