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照顾股东利益该怎么办?


当公司不照顾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行使知情权,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信息,看看公司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其次,股东可以提出建议和质询。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如果发现公司的某些决策可能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疑问,要求其对相关决策作出解释。 再者,股东还可以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可以利用自己的表决权,对不利于自己利益的议案投反对票,以影响公司的决策方向。 如果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