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被告在外地没法到庭该怎么办?


当开庭时被告在外地无法到庭,法律上提供了一些解决办法。首先,我们要明白,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有按时出庭参加诉讼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就可以包含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这种客观情况。 如果被告在外地没办法到庭,较为妥善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被告因在外地无法到庭,属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符合该条规定中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被告需要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延期审理申请,说明自己在外地无法按时到庭的具体情况,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外地出差的工作证明、车票、机票等,以证明情况属实。 若被告无法申请延期审理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告可以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让代理人代表自己参加庭审,陈述观点和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既不申请延期审理,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就可能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失去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被告在遇到开庭时在外地无法到庭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