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中发现被告公司在起诉前已注销该怎么办?
我起诉了一家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发现这家公司在我起诉之前就已经注销了。我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也不清楚我的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障,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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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公司在起诉前已注销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依法处理。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注销意味着什么。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一旦公司合法注销,它就如同自然人死亡一样,丧失了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里的明确被告通常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公司注销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已经消灭,就不能再作为适格的被告。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处理。该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对于一审中发现被告公司已注销的,法院可能会裁定驳回原告对该已注销公司的起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公司在注销前存在未了结的债务,而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等,那么原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追究股东的相应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原告可以变更被告,将有责任的股东等列为被告,继续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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