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迟迟不办房产证该怎么办?


当遇到拆迁房迟迟不办房产证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首先,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及法规。向负责的有关部门或者拆迁执行机构咨询他们制定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规定,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查看是否存在其他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文书,例如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等,以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权益。 其次,积极与拆迁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您有权多次与负责拆迁事宜的机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交流,表达对房产证申请领取的迫切需求,并主动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以及所有能够证明房产所有权的文件,例如购房合同、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提高获得房产证的可能性。 再次,查看拆迁安置协议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中往往会明确规定办证的责任方究竟是谁,同时也会约定办证的期限等重要事项。倘若责任方是拆迁方,可以与对方进行积极的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房产证;倘若对方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办理时间,此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是责任方是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向该行政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促使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行政部门施加压力,督促其尽快办理房产证。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留好与拆迁房相关的所有凭证,比如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拆迁协议等,这些凭证在日后维护自身权益时非常重要。 然后,寻求法律咨询帮助。若上述方法均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可以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规定,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期限颁发产权证书,购房者有权主张终止合同并追索损失赔偿。具体来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后,如果涉及到补偿款项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实现补偿协议的履行。若协商无果,还可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者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实现产权过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